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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4-17 15:08:26 阅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十二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大力弘扬新时期阜宁精神,狠刹不正之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把全县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和精力集中到团结拼搏,跨越争先上来,确保县委提出的“奋战四年全面达小康,争先苏北跃进前八强”宏伟目标的实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阜宁实际,现重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如下:

    一、规定内容

    1、严禁公车私驾。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不准驾驶公务用车(公安机关按内部规定执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准将公车借给机关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

    2、严禁公款吃喝。不准工作日午间饮酒(受组织指派从事外事和招商活动的除外),不准镇区到县级机关宴请,不准镇区、部门、单位之间相互宴请,领导干部不准接受下级宴请。

    3、严禁参与赌博。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4、严禁公款旅游。不准用公款安排组织旅游活动;不准借招商引资为名公费旅游;不准以考察、学习、办班等为名变相公费旅游(按组织部门文件规定经批准的除外)。 

    5、严禁涉足不健康场所。不准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色情陪侍,观看淫秽影视书画、色情表演等。

    6、严禁搞团团伙伙。不准工作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小团体、小圈子,不讲政治。

    二、执行范围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省、市驻阜各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党组织关系不在地方的省、市驻阜各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三、处理办法

    1、对违反规定公车私驾的,分别追究当事人和驾驶员责任,对当事人视情予以停职或免职处理,驾驶员一律作待岗或解聘、开除处理;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全额赔偿;造成交通事故的,事故处理和赔偿费用由当事人全额承担,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擅自将公车借给非机关专职人员驾驶的责任人给予停职或待岗处理。造成损失除赔偿外要追究责任。

    2、对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间饮酒的,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宴请和吃请的,所有费用由参与吃喝者分别全额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理。

    3、对参与赌博的党员,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非党员的工作人员,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理;构成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在上班期间和工作场所赌博的,一律先予以停职或免职,再作处理。

    4、对违反规定公费旅游的,由参与者全额承担旅游费用;对组织公费旅游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构成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5、对涉足不健康场所的党员,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非党员的工作人员,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理。构成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6、对于搞团团伙伙,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岗位交流、免去职务和党政纪处分。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阜宁县纪委
                                                  阜 宁 县 监察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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